一、自理級
日常生活可以自理或年老體弱患有器質性疾病,症狀較輕,能夠自由活動、日常生活起居不需要照料幫助者或自己能做日常事務,如:房間整理、個人衛生、飲食方麵等。養老院老人護理等級劃分標準">護理養老院
二、介助級 1、介助Ⅲ級(凡符合下例之一者,定為介助Ⅲ級)
(1)年齡在60歲以上,生活起居、飲食需要有護理人員協助者。
(2)生活起居、衣食住行、大小便能以自理,需有護理人員協助才能完成者。
(3)肢體功能輕度障礙,不能自由活動,或生活規律失常,衣食起居有困難,需要有護理人員幫助者。
(4)患有其它疾病,如:高血壓、肺心病、心血管異常疾病、腦血管意外及老年慢性病等,但病情穩定,不需要大量的醫療範圍,日常生活起居,需要有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(5)患有多種慢性疾病,年齡在70歲以上,或患有輕度傷殘,智力低下,輕度癡呆,不妨礙他們日常生活者。
2、介助Ⅱ級(凡符合下例之一者,定為介助Ⅱ級)
(1)在護理人員的指導下,生活飲食起居、大小便需要協助才能完成者。
年齡在70歲以上,肢體功能中度障礙,生活規律失常,生活自理方麵有一定困難,需要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(2)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,病情比較穩定,日常生活起居需要護理人員幫助才能完成者。
(3)患有不同程度的其它疾病,體質較差,表達能力低下,生活自理能力差,患有不同程度的肢體功能障礙,在日常生活起居上需要有人照料者。
3、介助Ⅰ級 凡符合介助Ⅲ級、Ⅱ級護理標準或在原有不同程度疾病的基礎上,比以上情況加重,在日常生活起居中必須有護理人員照料者,定為介助Ⅰ級。
三、介護級 1、介護級Ⅲ(凡符合下例之一者,定為介護Ⅲ級)
(1)凡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,思維能力下降,記憶力減退,大小便及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有人照顧者。
(2)年齡在80歲以上,飲食及生活起居不能完全自理,聽力減退,視力不清,行動不 便,需要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(3)患有其它疾病或合並症在兩種以上者,需要在醫療上協助完成,或在日常生活起居方麵有人照料者。
(4)體質尚可,行動自由,年齡在80歲以上者,或精神意識受到輕度影響,在日常生活起居上需要有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2、介護Ⅱ級(凡符合下例之一者,定為介護Ⅱ級)
(1)精神思維能力減退,表達能力差,語無倫次,言行不一致,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有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(2)行動不便,視物模糊不清,肢體活動功能受到輕度障礙,大小便及生活起居需要有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(3)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,活動不便,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,在生活及醫療方麵需要有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(4)年齡在80歲以上,精神有不同程度的障礙,沒有語言表達能力,或語無倫次,患有輕度的老年癡呆症狀,在日常生活起居方麵需要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3、介護Ⅰ級(凡符合下例之一者,定為介護Ⅰ級)
(1)精神意識受到嚴重障礙,自我表達能力差,患有中等程度的老年癡呆症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,大小便失禁,在日常生活方麵需要有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(2)年齡在60歲以上,神誌清楚,無心腦血管疾病,自己不能下床活動,肢體受到嚴重功能障礙,需要有人幫助康複訓練和室外活動鍛煉,在日常生活方麵需要有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(3)患有兩種以上疾病,或在原有疾病的基礎上患有兩種以上合並症,體質差,需要協助外出就醫,在日常生活方麵需要有人照料者。
(4)患有某種疾病,在精神上有中度障礙,大小便失禁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,需要有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四、特護級 凡符合下例之一者,定為專護級〈一〉,實施二對四服務。
1、思維功能嚴重障礙,表達能力差,大小便不能自理,或各種原因造成長期臥床不起,24小時房間需要有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2、生活起居不能自理,雙目失明,或肢體傷殘,活動嚴重受到障礙,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護理人員照料者。
3、患有其它疾病造成不能下床行走,飲食需要幫助,但神誌清醒,大小便有時失禁,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有專人照顧者。
4、根據長者或家屬要求在原患疾病的護理標準上,提出變更專護標準者。